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

扬州,邗江/维扬2024-05-13 14:50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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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小张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。 较大婴儿 指6~12月龄的人。 幼儿 指12~36月龄的人。 较大婴幼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类蛋白和/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,加入适量的维生素、矿物质和/或其他辅料,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,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,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。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/或相关规定,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,满足营养需要,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。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。 不应使用经辐射照处理过的原辅料材料。 必须成分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。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标示,营养素和可选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“100千焦”含量的标示。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(如乳基和/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)和适用年龄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“需配合添加辅助食品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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