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装饮用水

扬州,邗江/维扬2024-03-21 14:28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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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小张 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。 包装饮用水: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,可供直接饮用的水。 饮用纯净水: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,采用蒸馏法、电渗析法、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,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。 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,仅允许通过脱气、曝气、倾析、过滤、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,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。 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位生产用源水,经过适当的加工处理,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,但不得添加糖、甜味剂、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。 原料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,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,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要求。源水经处理后,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 水源卫生防护: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,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、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。 状态:饮用纯净水(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)、其他饮用水(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,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) 滋味、气味:无异味、无异嗅。 污染物要符合GB 2760的标准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,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等类似字样。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、科学、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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