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
扬州,邗江/维扬2024-01-04 13:2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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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小张 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。 婴儿:指0-12月龄的人。 幼儿:指12-36月龄的人。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:食品原料经处理、罐装、密封、 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,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。 泥(糊)状罐装食品: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(糊)状婴幼儿罐装食品。 颗粒状罐装食品:含有5mm以下的碎块,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、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。 汁类罐装食品: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。 原料要求: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,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,满足营养需要,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。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。 畜肉和禽肉类、鱼类原料应去掉骨、鳞、刺等不适宜幼儿食用的物质;对织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。 水果、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;畜肉和禽肉类、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。 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。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。 不应使用香辛料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。 其他: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;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(100KJ)含量的标示。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、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。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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